(1) |
不能出示有效保修單和購買設備發票復印件的。 |
(2) |
保修單正本(理光中國保存聯)遺失或保修單填寫不全(如:購買日期、安裝日期、用戶名稱、用戶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及服務商名稱等內容填寫不全)的。 |
(3) |
擅自偽造、涂改保修單,或無授權服務商公章的(保修單正本即理光中國保存聯復印無效)。 |
(4) |
保修單上記載的設備型號和設備機身編號與實物不相符的。 |
(5) |
設備機身編號曾被改動過。 |
(6) |
設備保修僅限硬件部分及隨機安裝的軟件,但是,因數據的修改或者丟失等原因造成的用戶損失除外(用戶應自行負責相關數據或產品許可序列號的備份)。 |
(7) |
因用戶操作不當(包括但不限于因用戶未遵守產品說明書和本保修卡中的產品使用規定)而引起的故障和損壞,如因連接其它非理光設備引起的故障及損壞,或因安裝其它軟件引起的故障和損壞等。 |
(8) |
由計算機病毒引起的故障和損壞。 |
(9) |
外包裝箱、電源線、打印線、使用手冊、驅動軟件和應用軟件的光盤等附件遺失。 |
(10) |
因設備運輸、搬運不慎而引起的故障和損壞。 |
(11) |
因火災、洪水、地震、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引起的故障和損壞。 |
(12) |
因溫度、濕度、電源電壓、電磁干擾等環境因素超出設備容許范圍值而引起的故障和損壞。 |
(13) |
因使用非理光指定的零件/消耗品或推薦的紙張而引起的故障和損壞。 |
(14) |
由于非理光認可的經銷商或者維修人員擅自修理、更換、分解、維修保養而引起的故障和損壞。 |
(15) |
用戶擅自修理設備。 |
(16) |
有使用壽命,需定期更換的零部件及其組件。如以下零部件,但不限于以下零部件: |
①各紙路的搓紙輪(組件)、橡皮帶、阻尼輪(墊)、送紙輪等; |
②ADF/ARDF/SPDF搓紙輪(組件)、阻尼輪(墊)、送紙輪等; |
③ 裁紙刀、分離爪等; |
④ 轉印輥、定影單元,或定影燈、熱輥、壓輥等; |
⑤ ITB(轉印帶)、二次轉印輥、轉印帶清潔組件等; |
⑥ 顯影倉等。 |
(17) |
消耗品(如鼓(感光單元)、打印頭、顯影劑、墨盒(墨粉組件)、硅油、補油裝置、油墨、版紙、廢粉盒、裝訂針、電子白板觸控筆、電子白板支架等。)。 |